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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银违规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重罚250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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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银违规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重罚250万


12月19日,据香港《信报》消息,为免重蹈亚洲金融风暴港元被国际大鳄狙击的覆辙,监管机构制订期货和期权持仓限制,投资者在这些产品的持仓水平,成为监管机构评估市场风险的重要指标。德意志证券亚洲(下称德银)去年9月违反持仓限制,由于已有前科,昨天被香港证监会谴责,并重罚250万元,是近年同类违规事件最高的纪律处分。


  违反持仓限制属于刑事罚行,最高可被监禁两年。虽然证监会形容德银的事件严重,但只针对该行违反非法定的《操守准则》方面处分。德银发言人响应本报查询时表示,该行充分与监管机构合作,并已强化管理持仓限额的系统。


  这次纪律处分源于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德银于去年9月1日,代表客户德意志银行伦敦(Deutsche Bank London)持有57403张建设银行(939)的股票期权合约,超出股票期权50000张的持仓上限规定。


  未执行内部监控程序


  证监会认为,德银未有执行内部监控程序,以确保其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股票期权合约的未平仓持仓量,符合订明持仓上限。德银伦敦名义上是德银的客户,但后者的交易员可酌情为前者作交易决定;同时,由于德银是控制股票期权合约交易的实体(Entity),故有责任确保持仓水平符合要求。


  根据《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第4(1)条,除获证监会或港交所(388)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持有或控制数目超过订明上限的期货或股票期权合约。


  股票期权的持仓上限为50000张(所有到期月合计),若每个类别每个到期月的未平仓合约超过1000张,则要向监管机构申报。假如个别经纪行持有40000张未平仓的建行认购期权和40000张未平仓的建行认沽期权,便不会触及持仓上限,但仍要申报。


  设定持仓上限始于1998年,当时索罗斯利用期货、现货及汇率市场冲击联系汇率,吸取官鳄大战的教训,证监会于是为期货产品引入持仓上限。


  据悉,德银于2006年亦曾因为超过持仓上限遭证监会调查,之后需要聘请独立顾问检视内部系统,发现德银监察持仓限额的系统,未能涵盖经由外间经纪行执行的自营交易。


  证监会表示,虽然德银察觉系统有不足之处,并已针对有关问题制订*策和程序,却未有加以实施和执行。在2011年3月至9月,德银的正和副监察人员(Gatekeeper)正在行*休假,该行并没有委任替代的监察人员。交易员开立持仓时,必须与监察人员查核该行的持仓限额,获批准后才可进行交易。


  证监会又发现,德银未有在2006年3月和2007年4月,向交易人员下达零容忍*策,规定他们必须透过德银执行香港的期货和期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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