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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鹰当场击毙的痛快与忧患fqphdov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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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鹰:当场击毙的痛快与忧患


经过法庭正当程序加以公正审判体现了法治的威严,维护了国家和社会赖以生存的公平正义,当场击毙则不能彰显这样的社会价值。近段时间以来,由于各种恶性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公民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一些公安机关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当场击毙的方法。有的化解了千钧一发的危险,群众拍手称快,也有一些处置引起公众对是否有当场击毙必要的怀疑甚至抨击。警察使用枪支问题,人命关天,非同小可,所以联合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等一系列文件,对于警察该怎样使用枪支,作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及其实施意见中,也详细规定了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器的种种条件和要求。但是为什么还是发生了一些并不符合开枪条件而击毙的事件呢?为什么符合条件但是并没有达到非开枪不可的程度也一毙了之呢?问题的原因和纠正偏差的办法主要在这几个方面。第一,在使用武力对付违法犯罪的认识上,已经开始出现偏差,一些地方越来越倾向于采用武力解决问题。在公安机关,包括狙击枪和狙击手在内的警力装备日益精良和专业,条件好的公安机关甚至花大价钱引进了可以转弯射击的狙击步枪,这对于防范恐怖分子的暴力犯罪当然是必要的,但却在不知不觉中患上了武力依赖症,动辄采用强制办法解决棘手的问题,并没有把强制作为最后的办法,而是作为首选或者常用的办法加以运用。所以,重新审视和定位我们关于武力和强制作用的认识,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第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把使用武器和警械处理违法和犯罪混在一起规定,客观上模糊了警察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没有在法律中清楚规定“十分紧迫和现实的危险情况下使用”和“即使符合使用条件也能够不用就尽可能不用”的双重原则,即“绝对必须原则”和“迫不得已原则”。联合国系列文件对使用火器是单独而明确加以规定的。越来越多的涉枪、涉警事件提醒我们,应该修改警察的武器使用法律了,特别是应该把使用武器单独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第三,对处置危机事件指挥决策人员和持枪民警的教育培训严重不足。仅仅从培训的时间和人员等数量上看,已经明显增长,但是离规定的要求还差很远。一个明显的情况是,即使是培训过的民警,对于正在发生的、紧迫的公民生命危险状况的识别能力也还很不够,努力采用替代武力办法的能力非常缺乏。从专业角度讲,在训练量十分有限的培训中,可以使用枪支的训练多于不准使用枪支的训练,实战能力的训练多于克制能力的训练。当场击毙危险的犯罪分子之后固然大家拍手称快,但会暗中助长过多使用武力。一些群众甚至警察都认为,反正是危险的犯罪分子,当场击毙和法庭判决枪毙,结果一样。这种认识具有非常大的危害。经过法庭的正当程序加以公正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加入了社会对审判过程的关注,虽然结果还是死刑,虽然漫长的审判过程将要耗费大量的成本,但是这个过程体现了法治的威严,维护了国家和社会赖以生存的公平正义。当场击毙则不能彰显这样的社会价值。一些法治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宁愿承受暴力犯罪的痛苦,也不放松限制*府滥用暴力。因为从长远来看,滥用暴力的伤害会更加严重,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损害更难救济和修复,所以他们对滥用暴力一直保持着恒久的警惕。这应当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他山之石。作者系广东警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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