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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综合案例给大家送上了关于入境携带物品的小贴士,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看一下几种走私行为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第一,刑法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规定
在走私罪中,刑法不但规定了对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毒品等物品的禁止规定,而且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出入境也有严格的规定。关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上述名录或公约中的物种繁多,并不是我们仅仅了解的象牙和犀牛角,所以如果旅客不确定所要携带入境的动物及其制品、植物及其制品,法律是否允许携带,最好还是不要携带入境为好。
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就会构成犯罪,数额不满20万元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第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价格认定
对于认定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价格也是有相关标准的。例如,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一根未加工的象牙价值人民币25万元,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元/千克;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每千克犀牛角价值为25万元。即使你携带的物品没有达到被处以刑罚的数额标准,但是海关对于查获的任何属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物品,哪怕是一个象牙手镯、一双象牙筷子都会予以没收。
第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规定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各刑档,除了判处主刑外,还要附加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所谓“合理个人自用”是指仅供自己个人使用或者馈赠亲友的行李物品,不得在境内二次销售牟利。关于“自用合理数量”目前没有具体数量规定,而是海关根据旅客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也就是说,具体限制的价值、数量及是否征收关税都由海关确定,但是一般会参考两个原则,一是“自用”属于非出售营利,不得作为商业用途进行买卖或出租;二是“合理数量范围”内,通常量不大,不能全部为单一品种规格。
根据我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须物品,所述“短期内多次往返”和“经常出入境”指的是15日内进境超过一次;“旅途必须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和关税征收制度,我国刑法还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按照此规定,海外代购者更需谨慎自己的行为,当心入刑。
通过以上介绍的走私类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应当感受到,走私行为其实离我们的生活很近。出国旅游、工作、学习,使我们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但是入境的时候,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海关的法律规定,让自己的归国行程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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